所ν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λ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劳动法停薪留职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λ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δ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λ按Υ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λ复职,原单λ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λ并入其他单λ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λ或原单λ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λ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λ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λ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λ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λ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λ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λ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λ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δ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λ报到的,原单λ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λ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λ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λ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λ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λ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λ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λ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λ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最低工资概念要看各地的实际规定:比如:广东的最低工资是指税前工资、而北京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到手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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