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未得到上级批准,私自离开,公司能否劝退?
来源:时代光华
2019-04-23 09:07:20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用人单位若想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理由。而上述案例,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行为。如果企业有相关制度规定,员工旷工*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处理。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实施:1、经过平等协商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合法;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打电话通知过来办理离职手续,注意电话录音。如果还是不来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根据公司规定算自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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