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休的调休单,离职时能过期作废吗?
来源:时代光华 2019-07-17 09:12:05

不能作废,《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该员工进行协商。如果员工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员工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该员工调休天数的工资,另外,其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都不能在调休天数内中断。

相关推荐:

想了解更多“人力资源”可咨询:400-0808-15

作为企业的HR,如何去快速灌输员工的企业文化价值点? 工伤人员经劳鉴后仍不上班,如何办理? 员工加班没有申报,是否能够获得加班费吗? 如何做出一份让领导满意的培训效果评估? 企业最近让人力拿出降低人力成本方案上会探讨,应该从哪些方面降本增效 从事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力资源师证重要吗? 未转正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要怎么解决? 公司每月扣除员工月薪20%,作为绩效考核,这个合法吗?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依据有哪些? 人事主管工作计划如何写得高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