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来源:时代光华 2018-08-07 11:28:52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课程推荐:

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变革期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实践

人力资源薪酬福利管理

人力资源内训

绩效主管的半年度工作总结要怎么写,有什么框架? 员工之前一直缴纳苏州的公积金,后来换了广东的公司,缴纳的是广东的,现在要转回苏州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公司面试开始使用在线测评工具了呢? 请问如何精准培养内部晋升员工? 培训的收益怎么来统计呢。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呢? 人才盘点如何从大量的能力项目中筛选出岗位最需要的几项核心能力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注意点有哪些? 在同一人力资源模块提升高度还是在不同模块扩展宽度? 为什么要进行绩效面谈,绩效面谈有什么作用? 总人力成本预算依据什么来制定较合理,是否有通用的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