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来源:时代光华 2018-08-07 11:28:52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课程推荐:

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变革期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实践

人力资源薪酬福利管理

人力资源内训

请问公司法人换了但公司还在,影响员工的司龄吗? 绩效飞轮系统的服务可以由客户管理吗?(系统能买断吗?) 作为HR应该从哪着手并改善创业公司现状? 如何有效组织通用能力类培训? 请教大家中层管理培训怎么安排啊? 绩效考核效果差,怎样加大考核力度? 同为技术研发岗位,新员工比老员工工资高怎么处理方式比较好? 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超过十分钟,罚一百元!是否合法? 小企业想进行管理类课程开发,从哪些方面着手会比较有效,实际呢? 社保、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分别保障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