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来源:时代光华 2018-08-07 11:28:52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课程推荐:

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变革期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实践

人力资源薪酬福利管理

人力资源内训

新的人事制度下发大家怎么走告知程序的? 什么情况下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 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同一人力资源模块提升高度还是在不同模块扩展宽度? 职务生效日期与月度工资时间关系怎么确定? 综合工时年假如何计算? BLM业务领导力模型中必须要打赢的战是什么意思? 病假医疗期已休满,员工并没有完全痊愈,怎么办呢? 刚入职一家新公司,如何在新的环境展开行政人事工作 如何做好解雇面谈工作?